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大连海洋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大海大党发〔2024〕39号)、《共青团大连海洋大学委员会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大海大党发〔2024〕9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团委负责实施,各基层团支部具体落实。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
第三条 各基层团支部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满六个月,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学院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推优”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
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
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
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推优”的考核条件:
(一)表率作用突出
在学习和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主动完成三会两制一课。主动引领青年学生思想,在所在学院团委组织的主题团日活动中积极发声,表现突出。能够做到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受到过纪律处分,在“推优”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拉票等;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不文明现象者则不予“推优”。
(二)综合素质扎实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用功、努力上进,无经常性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带头搞好寝室内务,积极帮扶存在学业困难的同学,在优良学风建设上能够起到正向引领带动作用。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综测排名位于专业前50%(少数民族学生团员上一学年综测排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至专业前70%)。
(三)科创热情高涨
积极参与学校及学院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学术报告会,或主动参与各级各类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及科学的研究。
(四)服务意识强烈
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上一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不低于20小时。积极参与寒暑假社会实践等活动,积极联系青年学生,热心帮助他人。
第十条 “推优”对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满足考核条件。其中,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须同时满足考核条件(一);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须同时满足考核条件全部内容和《水产与生命学院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内容。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先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新生首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原条件基础上还要求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特别优秀者或者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放宽至前30%。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分为两部分,一是各团支部按照分配名额,由班级团支部委员会推优候选人名额原则上按“推优名额基数+1人”的方式确定,实行差额推荐,候选人需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同学提交学院团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经团支部“推优”大会推荐;二是退伍学生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经团支部“推优”大会可以进行等额推荐,不占用班级团支部名额。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每学期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各学院团委批准同意后,各班级团支部在辅导员或正式学生党员的指导下召开“推优”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学院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五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团委反映。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团委将“推优”考核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团委审核,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学院团委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七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推优”对象,学院团委在1个月内向团支部通报传达“推优”结果。
第四章 “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八条 全院团组织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全院各级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使我院的“推优”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学院团委应配合学院党委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学院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二十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与活动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推优”材料由学院团委妥善保管。若经过“推优”的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党的发展对象,则学院团委将“推优”材料移交至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将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推优”对象因专业变更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考察材料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所到单位党、团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衔接,继续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水产与生命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水产与生命学院入党积极分子量化考核实施细则》(水产学工2024-2025-029号)同时废止。
水产与生命学院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