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育 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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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颁布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结合我校《大连海洋大学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大海大〔2011〕200号)文件,生育假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每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休假时限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3、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4、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5、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6、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7、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8、生育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 生育假的审批及待遇 (二)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在规定的休假内,享受与在岗教职工的相同待遇。 201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