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说明

发布者:生命学院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18-09-29浏览次数:110

生 育 假






依据最新颁布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结合我校《大连海洋大学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大海大〔2011200号)文件,生育假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产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60日(98+60=158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每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休假时限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3、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4、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5、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6、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7、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8、生育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  生育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需填写《请假审批表》(人事处网页下载),经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后,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在规定的休假内,享受与在岗教职工的相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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